建筑,房地产企业销售租赁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时间、地点,及不预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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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产企业销售租赁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间、地,及不预缴的后果

  

  一、预缴的时分析

  

  根据财[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4、16、17、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地产等四种形,需要按照规定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额为计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

  

  总2016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方式销售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申报期向机关预缴税款」;

  

  此外的三种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地产开发企业申报期内收到多预收款的,可以在次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义务发生后逐预缴税款

  

  二、地产企业预缴地的分析

  

  得注意的是,关于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除财[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均明确为「机关」。

  

  这个秃秃的「机关」前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机关」?还是地产开发企业的「机关」?

  

  从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续及涉务均由总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机关。

  

  项目部模式下,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地产项目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机关」就存在歧义了。

  

  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局20168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机关」为地产项目机关。

  

  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

  

  三、另一种

  

  「营改增」全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

  

  笔者认为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负上升?

  

  四种预缴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企业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企业异地项目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

  

  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

  

  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你能把我怎么样?

  

  同志,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

  

  我公司规模不大人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一个项目几十万,方一次付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

  

  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

  

  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

  

  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

  

  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

  

  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起超过6个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从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围之内。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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