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原文完整版,家庭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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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

  

  (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责任

  

  第三章国家

  

  第四章社会协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教、家风,增进家庭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发展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人,制定本

  

  第二条本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社会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发展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贯彻科学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持。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持师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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