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611天没有更新,请注意相关的内容是否还可用!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全面落实中央“双减”政策,根据《邯郸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教〔2021〕5号)、《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教体〔20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二)严禁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参加其他个人、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
(四)其他认定为有偿补课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理:
(一)将正常教学时间内应教授的教学内容留到有偿补课活动中进行,并以此诱导、强迫学生参加其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二)因学生不参加其组织或介绍的有偿补课而不公正对待学生的。
(四)多次参与有偿补课的。
三、处理办法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教师(包括国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区教体局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参与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给予调离现岗位、免除职务处理,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等按程序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相关待遇。见习期、试用期教师直接解除聘用合同。党员教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列》给予党纪处分。
(二)对违反规定教师所在学校,违规行为发生地,按属地管理乡镇中心校,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校长给予诫勉谈话、免除职务或其他纪律处分。民办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年检不合格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