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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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技术入股税收政策记者

  

  为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技术入股有关所得政策通知》(财〔2016〕101号)。为使公众全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内容财政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我国股权激励总体发展情况如何?

  

  答:我国企业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90代,直到2005股权分置改革后才真正启动。200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2014《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的出台,推动了股权激励制度快速发展。2006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只有44,2015已增长到557有非上市科技企业自2009起在中关村、东湖、江、合芜蚌等地区开展股权与分红激励,2014底试单位初步统计约230。201631日国家出台实施了《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即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之外,科技企业股权激励也将呈迅速扩大趋势。目前,我国股权激励方式要有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员工持股计划等,此外还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方式

  

  2、我国目前股权激励相关的税收政策要有哪些?

  

  答:对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是: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率征。对于企业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在投资入股环,按照技术成果评估增额确认应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同时允许在5内分期纳

  

  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要集中在股权奖励和技术入股两方面,具体包括4项政策:一是对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二是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相关人员股权奖励,实行5分期纳政策。三是2014-2015在中关村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四是企业个人以非币性资产(包括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对资产评估增所得允许5内分期缴

  

  3、:此次调整和完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益活跃,与之相关的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一些非上市公司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能力较弱,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他们希望给予进一步税收优惠,包括调整股权激励的纳,降低适用率等,以减轻税收负担。

  

  为深入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部门在参考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情况问题,对现行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一是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经验,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市场体,优惠政策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率。上述政策调整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税收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4、:此次调整后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有何变化,对纳税人负有怎样的影响

  

  答: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率征;对员工之后转让股权获得的增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率征

  

  为减轻股权激励获得者的税收负担,解决其当期纳现金流不足问题,此次政策调整,一是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合并为只在一个环,即纳税人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以解决在行权等环现金流不足问题;二是在转让的一次性征统一适用20%的率,比原来负降低10-20个百分,有效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5、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调整的,有何积极意义

  

  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部分缴纳所得,并允许在5内分期纳。为加大对创新创业持力度,鼓励企业个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政策选择企业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政策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同时规定,无论投资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入账并在前摊销扣除。上述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6、:实施递延纳优惠政策股权激励政策规定要“符合条件”,请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从欧美等发达国家通行做看,对享受递延纳优惠的股权激励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目的是规股权激励行为,鼓励长期投资,防止逃漏税款。借鉴国际经验,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对享受递延纳优惠的股权激励规定了以下7方面的限制条件:

  

  一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体。参考世界的通行做,结合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一般原则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是境内居民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审核批准。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合规性,避免企业的暗箱操作,规定股权激励计划必须经公司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单位,须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

  

  三是激励股权标的。为体现激励对象公司的利益相关性,激发员工创业规定激励股权标的应为本公司股权,授予关联公司股权的不纳入优惠围。同时,考虑到一些科研事业单位存在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企业,并以被投资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情况,因此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激励对象围。为体现对企业创新创业持,避免企业股权激励变相为一般员工利,规定激励对象应为企业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人员公司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权持有时间。为实现员工企业长期共同发展目标,鼓励员工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中获利,而不是短期套利,因此对股权激励的持有时间作出限定: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

  

  六是行权时间。为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约束性,也便于税收管理,借鉴国际经验规定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

  

  七是股权奖励的限制性行业围。考虑到股权奖励这一方式较为灵活,为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真正体现对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而实施股权奖励的优惠,需要对实施股权奖励的行业围进行适当限制。鉴于目前科技企业统一标准难以界定,对其审核确认较为困难,因此借鉴国际通行作,采取反列举办法,通过负清单方式,对住宿和餐饮、地产、批发和零售业等明显不属于科技类的行业企业,限制其享受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负清单之外企业实施的股权奖励则可享受递延纳优惠政策

  

  7、:递延纳期间,实施股权激励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税收政策如何处理?

  

  答: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享受递延纳期间,企业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政策文件中所列的可享受递延纳优惠政策的条件第4项(激励对象围)、第5项(股权持有时间)或第6项(行权时间),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期间,企业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政策;自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优惠政策

  

  8、股权激励递延纳优惠政策只适用非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是如何处理的?

  

  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转让所得以及持股1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已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同时,考虑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动性强,变现快,因此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考虑《公司》等相关法律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约束,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延长至12个

  

  此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考虑其属于非上市公司,且股票变现能力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政策执行。

  

  9、:现行中关村股权奖励递延纳政策已到期,新政策与中关村政策如何衔接?

  

  答:经务院批准,2014-2015在中关村试股权奖励递延纳政策,即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人员股权奖励,允许递延至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纳。该试政策于2015底到期。此次对股权激励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新政策自201691日起实施,中关村统一按新政策执行;同时,对中关村201611日至8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政策执行。

  

  10、:对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政策需要哪些征管配套措施?

  

  答:股权激励递延纳政策将纳递延至股权转让的时,由于自然人流动性强,税收后续管理难度很大,对信息的时效性要求较高,为维护国家权益,确保税款有效征管和入库,将配套实施以下征管措施:一是企业实施享受税收优惠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向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信息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告激励股权的持有及转让情况;三是加强部门协作。工部门税务部门开展股权变更登记数据共享,税务部门据以做好税款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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