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16年第53号文公告全面解读,国税2016.53号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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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第53号文公告解读,2016.53号文解读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

 

  1、发布这个文件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这是一个解决全营改增后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文件,包含了九个不同层内容,其中部分问题牵涉很广,意义重大,如预付问题、限售股解禁转让的买入价确定问题等,这些问题在实践中非常普遍,如何处理之前并没有明确规定,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具体执行时很容易发生议,纳税人也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所以,这份文件虽然名义上只是总局发的一个征管性质文件,但其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

  

  2、53号公告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

  

  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执行至201712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5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比较来看,老规定说的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采取预收款形式”,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新规定说的是“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同样可以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其原则是一致的,一次性收取租金,扩大了原来只有预收款才可以平摊的适用围,一次性收取,可以是预收,也可以是时候收取。

  

  3、53号公告对预付如何缴纳增值税作了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预付,现在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非常普遍,文件对预付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解决了实务中困扰很多企业的大问题

  

  预付增值税问题的产生,要是因为有了预付,就出现了发者、物和服务销售者以及消费者三重关系,有的还要加上售者另外一层关系。售者售时取得收入往往需要开具发票,但物和服务销售此时却并未发生,而销售物和服务企业并不是售者,在销售物和服务时也并不是从消费者收取收入,一般是和发者结算,因此,在销售收入确认、纳义务发生时间发票开具和抵扣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难,基于此,总局出台了该项规定

  

  对预付,53号公告区分单用途商业预付和多用途机构预付,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但规定基本相同。

  

  首先,单用途商业预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企业或者售企业(以下统称“售方”)销售单用途,或者接受单用途人充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人、充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3号文第九条:《商品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项但未发生销售物、应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项目”下设601“预付销售和充”、602“销售自行开发的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补开”。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项目”编码,发票率栏应填写“不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是指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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