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原文,财税2016年47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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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7号文件原文,财201647号解读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

  

  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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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201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改增试期间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知》(财〔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知》(财〔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服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51日至731日,一般纳税人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易计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易计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易计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20164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易计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渡政策规定》(财〔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11日至4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四、本通知规定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51日起执行。

  

  财政国家税务总局

  

  2016430日

  

  财201647号文件全文解读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推开营改增试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通知》(财〔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率为6%,即:

  

  应纳额=当期销项额-当期进项

  

  其中:销项额=销售额×率,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的率6%

  

  当期销项额小于当期进项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按照易计方法依5%差额纳

  

  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额=(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易计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额,即;

  

  应纳额=销售额×征收率

  

  =含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全部价和价外费用÷(1+3%)×3%

  

  (2)按照易计方法依5%差额纳

  

  选择差额纳,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以取得的全部价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易计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

  

  应纳额=(全部价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5%)×5%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开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功能,录入含销售额(或含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额和不含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行为混开。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方法: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额。

  

  (2)按照易计方法依5%差额纳,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

  

  选择差额纳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功能,录入含销售额(全部价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额和不含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额。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按照正常易计方法:去税务机关全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服务方按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额。

  

  (2)按照易计方法依5%差额纳,按照差额办法税务机关代***。

  

  选择差额纳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差额办法开具发票:即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功能,录入含销售额(全部价和价外费用)和扣除额(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系统自动计算额和不含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行为混开。

  

  另:接受服务方按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按照相关规定抵扣进项额。

  

  举个例子及开样式

  

  【例】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差额征。含销售额100万元,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征收率5%。

  

  原营业税=(1000000-800000)×5%=10000元

  

  现增值税=(1000000-800000)×5%/(1+5%)=9523.81元

  

  金额=1000000-9523.81=990476.19元。

  

  差额纳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易计方法依5%差额纳会计处理

  

  企业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应付账”等科目

  

  特别提醒:因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是按照易计方法依5%差额纳,所以没有按照财会〔2012〕13号规定的,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额”科目下核算,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

  

  【接上例】一般纳税人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80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800,000.00/(1+5%)×5%=38,095.24元,则: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8,095.24

  

  业务成本761,904.76

  

  贷:银行800,000.00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差额纳会计处理

  

  2.小规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易计方法依5%差额纳会计处理

  

  企业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应付账”等科目

  

  【例3】如果小规模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费用6万元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60,000.00/(1+5%)×5%=2,857.14元,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857.14

  

  业务成本57,142.86

  

  贷:银行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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