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逃税补缴可以不用坐牢吗?逃税罪刑罚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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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税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逃税补缴可以不用坐牢吗?逃税罪刑罚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


逃税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逃税补缴可以不用坐牢吗?关于偷税逃税的问题研究,关于逃税案例分析分享给大家。

  

原标题:逃税罪刑罚阻却事由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基于J公司逃税案的思考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并对该罪的刑罚阻却事由作出了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立法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渡期案件如何适用新法仍存在争议,J公司逃税罪一案(以下简称“J公司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该案历经各级法院长达11年的六次审判,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法律适用,并于2020年12月30日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当事人无罪。J公司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罚阻却事由适用的复杂性。本文结合J公司案对刑罚阻却事由的适用条件和适用限制、适用刑罚阻却事由可能涉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相关的行刑衔接进行了分析与延伸研究,有助于实践中对该规定的合理运用,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基本案情与法院判决

  

  (一)基本案情

  

  J公司主要经营各种设备污垢现场清洗,工业废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以及自有房地产租赁等业务,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明。2006年4月,A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A市稽查局”)接到实名举报后开始对J公司立案调查。经A市稽查局调查发现,J公司自2003年10月成立至2007年的收入总额为732万元,应缴纳税款80万元,已缴纳税款35万元,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5万元。在未通知J公司补缴税款以及未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况下,A市稽查局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涉税案件移送书,直接将案件移送至A市某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09年6月29日,A市某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J公司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补缴了全部税款,并于一审法院重新审判及宣判后全额缴纳了45万元罚金。

  

  (二)法院判决

  

  该案从2009年9月19日一审判决,到2020年12月30日终审判决,历经A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A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共计六次审判,历时较长,过程曲折。对于J公司少缴税款的事实,历次审判均无争议,J公司和李某明也没有异议。该案主要的争议在于法律适用问题,即该案是否能够适用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9月19日,A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J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明均构成逃税罪,对J公司判处罚金45万元,对李某明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5万元。虽然在作出这项判决时《刑法修正案(七)》已经颁布并实施,但一审法院判决时仍然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旧的规定,理由是J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发生在2003—2007年,即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前。后面的多次审判对法律适用问题均与一审判决保持一致,即认为该案不能适用《刑法修正案(七)》。2010年4月29日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重审时,判决J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45万元;被告人李某明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虽然李某明被免于刑事处罚,但J公司与李某明的逃税罪名仍未洗脱。J公司及李某明不服,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七)》,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再审决定,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指令省高院对本案再次审理。2020年12月30日,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裁判,宣告J公司及李某明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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