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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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公告

  

  为居民改善住房条件,根据《财政税务总局关于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2022第30号)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2022101日至202312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额的计算公式为: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退金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与核定计价格不一致的,以核定计价格为准。

  

  现住房转让金额和新购住房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二、对于出售多人共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三、出售现住房时间,以纳税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二的,购买住房时间纳税人时契的完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住房为新的,购买住房时间以在住房建设部门办理交易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四、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政策的,应当依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的,应当依缴纳契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建设部门要求完成交易合同备案。

  

  五、纳税人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政策的,应当向征收现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申请表》(详见附件),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现住房交易合同;

  

  (三)新购住房为二的,提供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新购住房为新的,提供经住房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交易合同及其复印件。

  

  税务机关依托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和新购住房的完信息,为纳税人提供申请表项目预填服务,并留存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和新购新交易合同复印件;纳税人核对确认申请表后提交退申请。

  

  六、税务机关运用住房建设部门共享的交易合同备案等信息开展退审核。经审核符合退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退;经审核不符合退条件的,依不予退

  

  七、纳税人因新购住房交易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原因导致不再符合退政策享受条件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等形发生的次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动缴回已退税款

  

  纳税人符合本条第一规定形但未按规定缴回已退税款,以及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退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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