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权车库车位征收土地增值税吗?车库车位无产权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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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产权位征收土地增值税吗?位无产权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

  

  位没有产权,卖了征收土地增值税吗?无产权的库和位是不是要征收土地增值税,属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围,一块来看看吧。

  

  近日,笔者在进行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是否将无产权位纳入土地增值税清算围,对整个项目清算结果影响较大。比如某项目总开发成本11000万元,可售积50000平方,无产权位5000平方,按照建筑位分摊1000万元的成本,而无产权销售价格明显低于住商铺,这就导致了是否将无产权位计入清算围会极大的影响清算结果。

  

  哪到底无产权位是否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围,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呢?各地的政策也是众说纷纭。

  

  比如政策明确将无产权位不计入土地增值税围的有贵州省、江苏省等。

  

  《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税务公告2016第1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地产开发企业单独销售无产权的库(位)等不能办理产权的其他地产的,不确认土地增值税税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江苏地方税务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文件第四条解读明确:建成转让不能办理权属登记续的库(位、储藏室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围,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而有些地方则出台政策将无产权位计入土地增值税围,比如浙江省、江西省等。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公告2014第16号)第五条规定:“对地产开发企业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库(位)、储藏室(以下称无产权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公告2018第16号)第五条第一规定:“销售地下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据,均计入“其他类型地产”的转让收入。”

  

  那到底无产权位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围?笔者更赞同于江苏、贵州等地税务机关的观,即无产权位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围,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也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不计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我们不妨追本溯源,首先看看1993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征围的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转让地产)并取得收入单位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义务人。”——此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征围,而对地上建筑物是否需要有产权并未明确。

  

  我们再看看1995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函发〔1995〕110号)第四条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围的规定:“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不转让的不征。如地产的出租,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围。”——这里立的本意就很明确了,土地增值税只对地产产权转让的行为征,没有发生地产的产权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围,如果本身就是无产权位,更不会发生产权转让行为,当然不应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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