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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44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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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2018]44号2018-5-19

  

  财[2016]122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

  

  财[2016]1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务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1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税务总局务部科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三、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时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务、科技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省级科技务、财政税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行政监察》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机关处理。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围(服务贸易类)

  

  财政

  

  税务总局

  

  务部

  

  科技

  

  国家发展改革

  

  2018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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