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一个美丽的误读一一让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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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2018第28号公告一个美丽的误读一一让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何以堪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税收,优化营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于2018613日公开向全社会发布。

  

  次6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司何冰女士在《中国税务报》发表标题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的文章,该文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迅速在财热传,影响甚广。令人遗憾的是,由于该文误读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含义,又因作者的身份特殊,再加上有的税务大咖将其奉为金科玉,并添加醋推波助澜,好经念歪,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影响,为今后纠纷埋下了隐患。

  

  一、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为: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项目属于增值税项目(以下称“应项目”)的,对方为已(“已”疑似“应”之误——编者注)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小额零经营业务个人,其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前扣除凭证,收凭证应载明收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出(“出”疑似“收入”之误——编者注)项目、收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经营业务判断标准个人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

  

  税务总局对应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发票或者据作为前扣除凭证

  

  二、政策规定分析

  

  该条第一企业在境内发生的项目属于应项目的对方,按其是否应依办理税务登记分为两种类型,并结合其销售规模确定企业前扣除凭证的类型。

  

  该条第二小额零经营业务判断标准个人项目经营业务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注意,这里说的是起征,不是免征额。

  

  该条第三弄了个兜底条,供不时之需。

  

  总而言之,该条规定,除了上已经标注的两点小小的疑似误外,含义是明确无歧义的。

  

  三、误读政策

  

  但是,何冰女士在该文中误将免征额当作起征,又误结合《财政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通知》(财〔2017〕76号)规定,演绎出“小额零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的,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新”规定。实际上是将按次纳个人小额零经营业务判断标准销售额为5000-20000元的幅度人为变为不超过30000元的定额。

  

  一石激起千层

  

  学习了何女士的上述解读后,有的税务大咖犯糊涂了。把第九条中的“依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小额零经营业务个人”这个偏正短语从整个条中割裂出来,分析其含义。说这个偏正短语有两种理解。一是依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依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小额零经营业务个人;二是依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从小额零经营业务个人。而且两种理解中的个人都包括个体工户和自然人。

  

  四、误根源

  

  笔者认为,单独分析这个偏正短语的含义,这两种理解都没有。可是,将这个偏正短语放到第九条整个语境中去理解,就不会产生歧义了。只有第一种理解是基本正确的。但是,严格地说,这里的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户。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物的单位个人。在第九条第一第一句里“增值税纳税人”前加上“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表明其中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个人就是个体工户。自然而然后一句的依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户后的自然人。

  

  五、律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徐战成说:“法律解释学的第一步是文义解释出现歧义时再结合体系解释等分析哪种理解妥当,所以把这半句放在整个第9条的语境中看,就没有歧义了【何冰文章搅浑了】”。

  

  徐律师还详细分析道:“第9条中有个分号,分号前说的是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如何如何,分号后说的是依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如何如何。分号前后的语句结构都是一样的是标准的并列关系,压根儿就不是但。所以分号后不再可能出现于分号前的交叉关系。”

  

  六、规定不足之处

  

  通过上述分析,第九条规定总的来说其含义是明白无误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如何才能知道“对方为依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小额零经营业务个人”?判别的标准是什么?应收发票而误收收凭证怎么办?有待税务总局进一步补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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