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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纳税人会有意无意的主动或者被动的陷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普通发票”的局面,那么是不是只要有虚开就一定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呢?本文将一一讲解:
我国自1994年建立增值税制度后,1997年《刑法》修订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入刑。并根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情节划分了四档量刑,《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第4档,现在只有三档(见下表格)。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上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开的不同情形予以明确。
因此,只要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果虚开的税款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被骗税款在五千元以上的,就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而且只要被判处刑事责任,都要判处罚金。
ltered="filtered"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word-break: break-all;"/> 2010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罪”增加到《刑法》中追究刑事责任,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虚开不用于抵扣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会被判处刑罚。
2011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规定:虚开刑罚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由此可知,虚开普通发票,如果虚开的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的金额在四十万元以上或者五年内因为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就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查。
综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量刑不一样,立案标准也不一样。如果只是虚开普通发票,即使金额很小,开具的数量太多仍然会被量刑。所以纳税人还要要依法合规使用发票,切不可为了短期利益而违法违规使用发票,否则不仅仅是有行政处罚,还会面临牢狱之灾。